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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贴之申请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状况终止后30日内;如患病期间超越有权收取疾病津贴的最长期间,则最迟于该最长期间终止后30内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 专用表格上的医生证明,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执照的医生开具及适当签署,并由作诊断的卫生机构或入住的医院认证;
  4. 倘患病期间有劳动关系,须提交雇主透过专用表格作出的声明,或由雇主发出的缺勤证明(具有雇主签名及印章);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6.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申请须知

1. 属下列情况,不予发放疾病津贴:

  • 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害;
  • 由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致且应由其负责赔偿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迭;

3. 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疾病津贴或社会保障之其他给付。


资料提供:社会保障基金(FSS)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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