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手续办理类型:
停业 ─ 结算所欠税款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暂时或永久终止其业务之所得补充税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M/1格式「所得补充税B组──收益申报书」(一式两份);
- 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作签名认定);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职业税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一式两份) 。
办理时间:
结束之日起计30天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截至结束业务时的税款:
- 缴税通知将以挂号信通知纳税人,缴纳期限是以挂号邮戳日第五天起计十五天内;
- 纳税人应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领取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并于财政局大楼或上述综合服务税务接待收纳处全数缴纳。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资料不正确或被发现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币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增至两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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