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修订《都市建筑总章程》周三公开谘询<Br> 文本提议多项措施严惩非法工程<b>(更新版)</b>


鉴於现时的《都市建筑总章程》已沿用二十四年,滞后的法例条文和繁琐的行政程序已未能配合社会发展需求。为有效保障市民的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政府今年初成立专责小组着手进行有关修订《都市建筑总章程》的研究工作,当中的行政篇之修订谘询文本已完成,并於12月2日起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在行政篇的修订中,专责小组特别针对社会关注的、对民生影响较大的非法工程,提出了多项有助政府执法的措施,以及加强对违法人惩处的罚则,如扩大处罚对象、提高罚款、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其单位会被钉契以及被断水断电等。
《都市建筑总章程》包括行政篇和技术篇,鉴於内容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特区政府一直重视相关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专责小组负责跟进,分别展开了对行政篇和技术篇研究分析工作,并率先完成了行政篇谘询文本。小组在编制有关谘询文本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澳门实况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外,亦参考了邻近地区和一些国家的相关经验。
在今天正式公开收集意见的《都市建筑总章程》--行政篇谘询文本中,专责小组从四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包括工程审批篇、工程监督篇、工程处罚篇和非法工程篇,并就如何简化相关行政程序、加强监察和执罚工作提出了改善建议和执行措施。 简化通知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在谘询文本中,小组对社会关注的非法工程之监管作为修订的重点之一,因此,除了修改现时《都市建筑总章程》中已不合时宜的相关条文外,亦建议新增了有助政府执行工作以及起阻吓作用之措施,具体如下:
现行法令规定政府透过双挂号函件或直接通知被通知人。但由於往往因为未能接触到被通知人或收不到其回覆,因而延误了通知程序及阻碍了执行工作,故小组认为有需要简化通知程序,让工程所有人、建筑商等被通知人能适时地淸楚触犯法例,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交本参考了本澳现行的其他法例后提出了修改建议,凡通知程序以双挂号邮件形式进行,若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标明日期,有关通知程序会於挂号日后的第三天视为完成。
违法者负刑事责任甚至被钉契
鉴於非法工程属於无准照工程,工程的实施对施工人员及公众安全尤其是周边住户构成潜在危险,完成后更难於处理,有必要加强对不守法者的处罚。因此,提出了多项改善建议:如当政府对施工中非法工程发出的禁止施工令后,倘相关人士并没有遵守禁止施工令的要求时,相关执行部门会封锁现场。任何人士阻碍执行或在已封锁地点内继续施工,均构成违令罪而须承担相关的刑事后果。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物业单位新买家利益及其知情权,避免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文本提出了新的建议,如违法人在指定期限内不遵守清拆非法工程的通知,则会把非法工程事宜加注在物业登记内;倘工程导致塞渠漏水、影响楼宇结构安全或僭建物本身处於不安全情况时,经通知后仍不及时处理的,则有关单位将被禁止转让 (俗称“钉契”),政府甚至在不影响公共地方的情况下,视乎个案的严重性,在预先通知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断水、断电之处罚。 设立分级处罚机制加重罚则
为了加强阻吓作用,引入了分级处罚机制和定额罚款的措施,以便於对责任人作出适时和合理的处罚,谘询文本就此建议,在非法工程方面提高罚款金额,每项罚款由三千元至十万元(澳门元,下同)不等,而每次各项罚款累加总金额最高为二十万元。有关罚款按非法工程的种类、规模和后果分为“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非常严重违法”三级,每级设定额罚款金额。缴付罚款的责任视个案情况,可由非法工程所有人、工程地点的业权人、楼宇的管理机关或受聘的管理公司承担。
引入减免措施鼓励自行清拆
另一方面,小组认为,由於部份居民是在非故意的情况下进行了非法工程,因此,倘其在知悉后能予以合作及作出处理,应减免处罚,以鼓励居民自行清拆非法工程,回复施工地点原状。因此,小组提出了减免措施,如被通知人在获通知清拆令后一个月内完全清拆非法工程,可全数豁免罚款;若被通知人在获通知清拆令后两个月内才完全清拆非法工程,可减免五成罚款;若被通知人在接到通知清拆令后三个月内才清拆非法工程,并递交可获接纳的原因,则可减少三分之一罚款。
对不合作者额外徵收行政费用
此外,倘责任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按政府要求自行清拆,而须由政府进行清拆时,责任人又予以配合下,使清拆工程得以完成,责任人除须向政府缴交罚款及清拆(或复原)工程的费用外,还需缴付相等於工程费用的20%或不少於5,000元作为行政费用。倘责任人不合作致政府未能进行或完成清拆(或复原)工程,责任人必须为政府每一次的行动缴付行政费用,直至成功清拆(或复原)工程为止,而每一次行政费用为工程费用的10%或少於5,000元,且同须缴交罚款,以及政府清拆(或复原)工程的费用。
明确执行部门权限扩处罚对象
为了提高监察和处罚的效果和效率,小组认为要扩大和明确对非法工程的监察和处罚的权限,当中建议列明非法工程的监察(稽查)权限分别属於土地工务运输局,或发出营业准照的相关政府部门;在有需要时,土地工务运输局可要求治安警察局或其他有权限部门按其权限给予协助。重要的一点是,在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稽查、清拆、处理非法工程或僭建物时而须进入楼宇或单位,建议增加相关业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给予协助的条文。小组认为,由於明确了有权限部门的权力以及居民的义务,将有利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小组亦建议扩大处罚对象,以便更有效地遏止非法工程的进行。现行法令的处罚对象只针对进行非法工程的建筑商和工程所有人和业权人。小组认为,监察非法工程除了政府的责任外,市民亦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协助,因此,若非法工程位於共同部分,处罚对象可包括楼宇的管理机关(如:业主委员会等)及受聘的管理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