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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服务

调解服务简介

  1. 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下称中心)提供的调解服务,是为了解决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消费争议。
  2. 假如消费者因购买了有瑕疵的产品或服务而感到权益受损。假如商人珍惜其商誉,并希望化解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双方可寻求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的协助,透过调解或仲裁解决消费争议。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之消费争议之当事人。

申请条件

可于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属消费争议;
  2. 相关争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
  3. 双方(消费者和商号)达成将消费争议提交中心调解的书面协议;
  4. 不涉及不可处分权利之争议;
  5. 非存在刑事性质犯罪迹象的争议。

*双方可协议以调解或仲裁任一方式,又或协议同时以调解和仲裁处理消费争议。

服务结果

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具适当的法律效力。


仲裁服务简介

  1. 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下称中心)提供的仲裁服务,是为了解决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消费争议。
  2. 假如消费者因购买了有瑕疵的产品或服务而感到权益受损。假如商人珍惜其商誉,并希望化解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双方可寻求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的协助,透过调解或仲裁解决消费争议。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消费争议的当事人。

申请条件

可于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属消费争议;
  2. 相关争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
  3. 争议双方(消费者和商号)达成将消费争议提交中心仲裁的书面协议;
    *若被申请人为中心之「加盟商号」或「诚信店」,且个案所涉金额不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值,仅需申请人(消费者)同意,便可将争议提交中心仲裁。
  4. 不涉及不可处分权利之争议;
  5. 非存在刑事性质犯罪迹象的争议。

*双方可协议以调解或仲裁任一方式,又或协议同时以调解和仲裁处理消费争议。

服务结果

仲裁裁决具有等同于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消费者委员会 – 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

通讯地址:澳门高士德大马路 26号何鸿燊夫人大厦 4楼

电话:(853)8988 9315

传真:(853)2830 7816

电邮:info@consumer.gov.mo

网址:https://www.consumer.gov.mo


资料提供:消费者委员会(CC)

最后更新时间:2022-01-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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