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
机动车辆税之税率表
I – 汽车
计税价格级别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结算采用的平均税率(b)
(澳门币)
至100,000 -- 40%
100,001至200,000 50% 46%
200,001至300,000 80% 60%
300,001至500,000 90% 72%
500,000以上 -- 72%
II – 重型及轻型摩托车
计税价格级别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结算采用的平均税率(b)
(澳门币)
至15,000 -- 24%
15,001至25,000 35% 32%
25,001至40,000 40% 42%
40,001至70,000 45% 50%
70,000以上 -- 50%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机动车辆税的税率为“累进式",且按法律分别定出的汽车、重型及轻型摩托车之税率表进行征收;
- 计税时,应按照有关可课税金额选定所属级别;如该金额与表内计税价格级别之最高额不符时,应把有关金额分成两部分计税:第一部份,将比所属级别较低一级之最高数额乘以(b)栏所示之平均税率;第二部份,将余下差额乘以所属级别(a)栏之相应税率;
- 符合公佈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的移转,享有《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表所载税率百分之五十的扣减,上限为澳门币六万元,但不影响同一规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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