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机动车辆税

将豁免车辆移转予第三者,但不改变税务豁免所定用途之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获任何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如自税务豁免批给之日起5年内,将有关车辆移转予第三人,但不改变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者。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财政局提供之豁免申请表格
  2. 由交通事务局发出之“登记折"副本;
  3. 倘属汽车–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所有权登记凭证”副本。

办理时间:

车辆移转予第三者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4. 倘受惠于机动车辆税务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更改车辆获豁免之用途或将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必须缴纳取得车辆之日原应缴的税款。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3 16:35

税务 税务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