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由退休基金会负责支付其退休金的已退休或离职待退休的公务人员,如不幸于外地死亡,具有申请遗体运送之正当性者有权向退休基金会申请有关费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下列者具有申请运送遗体之正当性,并按下述次序赋予:
- 遵守遗嘱规定之遗嘱运行人;
- 已故退休人员之在生配偶;
- 依民事法律具权利行为能力之已故退休人员合法继承人之大多数;
- 最接近之血亲。
附注:如已故退休人士为再婚者,且在前一段婚姻育有子女,则在生之配偶及卑亲属之大多数共同具有申请运送遗体之正当性。
申请资格:
- 如退休人员因患病而于外地死亡,且有关治疗已由健康检查委员会许可,运送遗体回澳门之开支则由本地区全数负担;
- 如非在上述所指之情况下死亡,得许可共同分担运送遗体之开支。
服务结果
获发放与当局共同分担遗体运送之费用,最高限额为第1/2014号法律附件三所载之金额。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退休基金会 – 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
通讯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1115号政府(新口岸)办公大楼地下
电话:(853)2835 6556
传真:(853)2859 4391
电邮:fp@fp.gov.mo(谘询、建议、投诉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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