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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参选人须为爱国者


【新闻局】立法会选举参选人须为爱国者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1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重申,为审查有关人士是否无被选资格,选管会不仅要审查参选人签署的有关声明,亦须审查有关参选人是否曾作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一旦发现其曾经作出有关行为,便没有被选资格。同时,选举法相关规定可反映出参选人必须是爱国者。

选管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拥护《基本法》就必然要拥护《宪法》及其确立的原则,尤其是 “一国两制”、“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

同时,“一国两制”是中央治理澳门特区的基本方针,“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而“爱国者治澳”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因此,参选人必须真诚拥护《基本法》、《宪法》及其确立的原则,必须为爱国者。作为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区的宪制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澳门基本法权威、利用澳门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等。

选管会特别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更加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亦成为今届立法会选举中决定参选人/候选人是否具备参选资格或丧失候选人资格的重要依据。

综合而言,为审核所有参选人的被选资格,特别是落实《选举法》第六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以下准则:

  1. 参选人/候选人须维护《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组织、参与或意图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或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2. 参选人/候选人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上述相关活动,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3. 防范参选人/候选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渗透特区权力机关: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参加境外反华势力组织安排的反中乱澳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上述组织提供的资助,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4. 参选人/候选人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5. 参选人/候选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违反第 2/ 2009 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6. 参选人/候选人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限: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恶意攻击或抹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7. 参选人/候选人不得为辅助作用者: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为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项之行为而以任何方式给予实质支持,协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选管会强调,以上是针对参选人是否具备被选资格的一些审核准则。参选人曾针对特区政府施政作出的监督批评,不属于第4点标准所指。事实上,《选举法》对审核参选人有较严格的规定,是考虑到特区政府对管治团队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

选管会重申,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所有澳门居民均享有言论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澳门居民不会因为发表评论而受到处罚。

根据选举日程,对于候选名单作出的纠正或替换候选人,选管会将于7月14日或之前作出决定及公布。对于选管会所作的决定,候选名单受托人可提出异议。之后,候选名单亦可就选管会对异议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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