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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法律未规定当局不满足私人资讯权时可自动维持中止计算上诉期间之效力


上诉人甲为卫生局编制内第一职阶物理治疗与康复科主任医生晋级开考的投考人,因认为该开考违反了《医生职程开考程序规章》、《医生职程制度》及《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而向社会文化司司长提出诉愿,请求撤销有关开考。社会文化司司长在2020年1月14日驳回甲的请求。甲不服,针对有关决定向中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有关案件后,指甲在2020年2月20日接获被上诉的批示,在同年3月3日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要求卫生局发出证明书。由于甲在超过上述条文规定的10天期间后才提出有关申请(期间最后一日为2020年3月2日),因此甲提出司法上诉的期间无法因适用该条文而中止。甲在2020年5月5日针对被上诉批示向中级院提出司法上诉,其提起司法上诉之诉权已经失效,因此,中级法院合议庭决定驳回有关上诉。甲不服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甲认为其在司法上诉中提出被上诉的行政行为沾有无效的瑕疵,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25条第1款规定,提起司法上诉之权利不会失效。另外,甲亦认为中级法院错误计算其提起司法上诉的期间。合议庭认为,确实未见被上诉裁判对甲提出的无效问题作出审理,因此被上诉裁判确实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d项所规定的未就应审理的问题表明立场的情况。关于中级法院错误计算提起司法上诉的期间的问题,在本个案,卫生局未在《行政程序法典》第63条所规定的期间内向甲提供所请求的证明书,合议庭考虑到检察院的意见认为行政当局以沉默方式未在法定期间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资讯时,该人无须透过提起《行政诉讼法典》第108条及第109条所规定的提供资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来维持中止提起行政程序或司法诉讼的期间,因此特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合议庭指《行政程序法典》第6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当局提供资讯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典》第108条及第109条规定当局未满足提供资讯的要求时,申请人可请求法院勒令当局作出有关行为。同一法典第110条规定了向当局请求提供资讯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中止利害关系人拟提出的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的期间。合议庭认为,《行政诉讼法典》第109条已明确规定当局未在期间届满后满足申请人提供资讯的请求时的应对方法,未对行政当局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满足申请人的请求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不可以对行政当局以沉默方式未在法定期间满足私人资讯权的情况赋予法律未有规定的效力,否则该处理方法会与《行政程序法典》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相抵触,及违反《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考虑到中级法院未对甲提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问题作出审理,合议庭决定将卷宗发回中级法院,以便对有关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将卷宗发回中级法院作出审理。

参阅终审法院第5/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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