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按照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在澳门进行拍摄,须在拍摄前二十日,向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凡在澳门製作及导演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故事片、纪录片、广告片之机构或人士。
服务结果
申请审批完成后,拍摄许可以电邮或传真方式回复申请单位。
查询途径
申請部门及单位:文化局
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8399 6280, ( 853 ) 8399 6256
传真:(853)2892 2965
网址:http://www.icm.gov.mo/cn/FilmLicense
文化
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