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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武器及装置)

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第77/99/M号法令第三十条(准照之有效期及续期)之规定,应于准照有效期届满前(即该年12月31日止)之三十日内申请续期。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必须出示文件/数据
    1. 有效居民身份证正本;
    2. 所持有之自卫枪、全数弹药、自卫枪准照及其登记折。
  2.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数据
    1. 申请人之《使用及携带自卫枪械准照》影印本;
    2. 申请人之居民身份证件影印本;
    3. 申请人之工作证明(如有变更);
    4. 申请人之吋半彩色近照 2 张;
    5. 申请人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
    6. 申请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第三式RC)(澳门保安部队在职人员豁免);
    7. 澳门保安部队在职人员需递交工作证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澳门元300元正

缴费方式

  1. 现金;
  2. Macau Pass(澳门通);
  3. MPAY(澳门钱包);
  4. 政付通【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及银联UnionPay)、银联可接纳除大西洋银行外本特区其他所有银行发出的银联制式借/贷记卡、银联闪付咭、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内地居民适用)】;;
  5.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备注/申请须知

  1. 有效期:1年,年度准照的有效期至 12月 31日止;
  2. 按第27/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号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弹药规章》规定,豁免下列人士之申请费用:
    a. 行政长官、行政法务司或同等实体之办公室主任;
    b. 司长或同等实体;
    c. 惩教管理局或同类场所之局长;
    d. 刑事警察当局;
    e. 司法人员;
    f. 由职业身分授予权利或获行政长官许可之其他实体;
  3.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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