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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配合已获立法会审议通过的《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有需要对配套的补充法规第5/2019号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以订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地点。

增加具条件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学校,须在学校进行教育活动的日子展示或升挂国旗;同时,增加大型公共文化及体育设施须在开放日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

二、增加在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日子和地点。

增加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为须在指定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重要节日,并规定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亦须在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

三、明确升国旗仪式的礼仪规范。

明确举行升旗仪式时,须奏唱国歌,并规定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士须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作出有损国旗尊严的行为。

四、订定活动结束后国旗和区旗的处理方式。

规定如举办活动期间展示或使用国旗和区旗,活动主办者在活动结束后须收回或妥善处理活动现场的国旗和区旗。

五、增加对指定网站须使用国徽图案的规定。

行政长官办公室、澳门特区政府入口网、立法会、法院及检察院的网站,以及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网站须在首页显着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行政法规将与经修改的第5/1999号法律同步于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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