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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经营者决定禁止私人进入赌场属行使公权力 法院有权审理


2019年5月2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延长禁止乙进入其所经营的赌场,为期两年。乙不服有关决定,针对有关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诉。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司法上诉的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法院不具管辖权的抗辩,认为被上诉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性质,因此就该行为的合法性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争议。行政法院裁定抗辩理由不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针对有关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博彩业的承批实体,与其他公共服务的承批人一样,属于私人机关而不是公共行政的公共机关,行政当局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转移给他,由他自负盈亏。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2条第2款规定,获转移公权力的承批人在行使有关当局权力时受该法典及行政法律制度所规范。因此,须判断甲股份有限公司在禁止乙进入其所经营的赌场时,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合议庭认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第10/2012号法律第7条规定,作出具有官方法律效力的单方决定,由于有关决定在私人权利义务范围内产生剥夺权利及惩罚性的效力,不论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亦必须以公法的规范作为依据。可见,甲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乙进入赌场的决定,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条规定属于行政行为。甲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第10/2012号法律第7条规定,仅以不适宜作为理由,对私人进入赌场的权利作出限制。上述规定属于公法的规定,而之所以由公法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博彩经营的承批人可更好的执行有关承批合同,及确保有关决定须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承批人在执行承批合同时从来不像行使私法下的法律行为能力般可自由为之,而是在考虑自身商业目的之余,亦须顾及有关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欲实现的目的(第16/2001号法律第1条)。因此,甲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乙进入赌场的决定属于行使公权力的情况,具行政法律关系,法院有权限对有关决定作出审查。

综上分析,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958/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