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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办吁注意遵守内地《个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个保法》具有境外的法律适用性。如澳门特区内机构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地)处理个人资料,或在境外(含澳门)处理个人资料时存在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情形,除专属个人和家庭事务情况外,须遵守该法律。

澳门与内地人员和经贸往来频繁,涉及大量个人资料处理。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呼吁,所有从事相关内地事务的澳门机构与个人应密切留意《个保法》施行情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要求,避免因违法而被处罚。

《个保法》在立法上借鉴欧盟,与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俗称《个资法》)相比,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当事人权利更加丰富、多元,法律规定更为清晰、严格,处罚手段更为广泛、严厉。

一般而言,因两地原则性规定基本相同,倘相关机构或个人一直以尊重他人权利的态度处理个人资料,严格遵守澳门《个资法》,则在遵守《个保法》方面存在的困难与法律风险并不大,仅须适当考虑配合内地新增规则。然而,倘相关机构或个人在过去数年未能跟上时代步伐,不重视遵守澳门《个资法》,甚或尝试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则无疑会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须尽快端正态度和作出改善。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将持续密切关注《个保法》的施行情况,适时分享相关资讯,适当协助各界在遵守《个资法》的同时做好《个保法》的合规工作,依法开展各项正当、合法的跨境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在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在立法阶段借鉴国际上最严格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规——欧盟《资料保护总规章》的相关内容,与国际执法标准接轨。针对过度收集个人资料、大数据杀熟、敏感个人资料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个人资料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资料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并以取得个人的同意为处理个人资料的主要法律基础,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资料,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资料。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被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被处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网信部门将负责统筹协调个人资料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亦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资料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境外的法律适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资料处理者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等均适用于该法。至于个人资料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资料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的认证等、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资料的活动达到法律规定的个人资料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