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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3)零时起因香港旅居史接受医观人士的防疫措施

第169/A/SS/2021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由2021年10月23日零时起,因香港旅居史而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士,在结束医学观察后7天内,不得经澳门前往内地。

应变协调中心重申,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4月27日零时起,所有入境前14天曾到过香港的人士,须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此措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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