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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

第171/A/SS/2021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14条的规定,由2021年10月25日零时起(以当地登机时间计),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于发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检测阳性至少2个月后并须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愈证明,方可登上前来澳门的民用飞机,此一要求不妨碍其他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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