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现通知,凡在法定期限内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且已提出声明异议者,可于即日起在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的“服务及申请/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 年度总结报告”专栏,查阅有关名单及其声明异议的决定。 按同一法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决定提起司法上诉。 如有垂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8399 6699与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