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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现行刑事侦查中的电话监听制度是由《刑事诉讼法典》所规范,相关制度生效至今已超过二十四年。由于通讯科技迅速发展,通讯技术和工具推陈出新,犯罪活动越趋复杂化及高科技化,对刑事警察机关调查犯罪和举证、保障公共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故此,不少国家及地区已就通讯截取方面作出立法或修法。特区政府建议制定《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制度,确保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并完善对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为广泛吸纳社会对是次修法的意见,特区政府举行了公开咨询,咨询对象包括司法官、相关政府部门、律师业界、大学法学院、电讯业界、社团和公众。在咨询过程中按公众意见增加了两个问题,并将有关问题送交司法部门及法律界征询意见。公开咨询获得的意见普遍赞成是次修法及咨询文本建议的整体修法方向,特区政府吸纳意见并作深入研究,制定出本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维持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必须事先获法官命令或许可方实施截取的规定。此外,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法案严格规范通讯截取的操作手续及期间,明确规定执行通讯截取的前提是该侦查措施对查明事实所必须,新增规定通讯截取是在别无他法下才采取的侦查措施。

2. 增加通讯截取措施的适用罪行,同时调整截取方法、截取内容等规定,以配合侦查严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适应新型通讯技术发展。

3. 增设专门的刑事处罚,对违反保密义务将资料泄露他人、未经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讯截取等行为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且不影响倘有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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