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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专业人员有限度执照

药剂专业人员有限度执照重新发出申请


服务对象

因有限度执照失效,或已获批准注销有限度执照,且欲再从事药剂师、中药师及药房技术助理职业的非本澳居民,均须申请重新发出有限度执照。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在具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尤其是进行专科医学培训、提供紧急救援、进行高技术性研究工作、引进新的医疗技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或缺乏具特别资历的药剂专业人员时,由药剂专业人员拟提供服务的实体代表药剂专业人员提出申请,并须附同以下文件:
1. 有限度执照申请表─第I部份
2. 有限度执照申请表─第II部份(包括无抵触声明)
3. 药剂专业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主管实体已作执业登记的证明书副本(须出示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人员核对);
4. 药剂专业人员学历或专业资格的证明书副本(须出示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人员核对);
5. 药剂专业人员专科资格的相关证明副本(倘有)(须出示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人员核对);
6. 药剂专业人员签署的个人履历及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副本;
7. 药剂专业人员拟提供服务的单位或机构证明其与药剂专业人员拟建立关系的性质的声明;
8. 卫生局辖下的卫生中心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获官方认可的医疗实体的医生发出的健康证明书,证明药剂专业人员具备执业的身体及精神健康条件;
9. 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或由药剂专业人员现居地有权限的机关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10. 由经适当认可的实体发出的药剂专业人员良好专业操守证明书;
11. 药剂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12. 申请实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13. 申请实体有效的行政准照副本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法人章程;
14. 药剂专业人员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证明(可透过网上系统作出申报)。

 

附注:
1. 提交申请时药剂专业人员应具备从事职业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请实体的类别包括:药物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局注册的私人卫生单位、教育机构、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公报》的批示订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
3. 第1项及第2项文件分别由申请实体及药剂专业人员填写。
4. 倘药剂专业人员曾提交第3、4及5项文件的内容并无变更,则可声明有关文件已存于药物监督管理局卷宗内;
5. 第10项文件可由药剂专业人员已作执业登记的主管实体发出,倘若当地没有官方认可所属专业的执业注册制度,则由具认受性的组织、专业团体、教育机构或其他单位/机构发出;
6. 倘申请实体为药物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无须提交第12及13项的文件;
7. 药物监督管理局可要求药剂专业人员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对评审其能力属重要的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出与评审因素及标准有关的相关履历补充资料;
8. 药物监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请实体或药剂专业人员提交被视为属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9. 如对评审卷宗属必要,药物监督管理局可要求相关领域具经验的药剂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意见;
10. 药剂专业人员申领有限度执照的规定不影响适用于外地雇员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11. 倘申请获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许可批示后,药物监督管理局会通知申请实体提交劳工事务局发出申请外地雇员聘用许可的收据,以便药物监督管理局跟进执照发出的程序;
12. 申请实体领取许可药剂专业人员执业通知书及执照时,须提交药剂专业人员的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证明副本;
13. 申请实体须自接获许可药剂专业人员执业通知书翌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向准照及稽查厅提交医疗服务提供者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或投保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之声明书,以证明药剂专业人员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
14. 申请实体须自接获许可药剂专业人员执业通知书翌日起计60日内向准照及稽查厅提交药剂专业人员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 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門元550元(含印花稅),于领取执照时缴纳全数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需时约42个工作日。

例外情况:

  • 如申请人的学历文件须透过本地区以内/外的机关核实,或执业场所的设施及设备经检查后(倘适用)未符合卫生规定,审批时间将顺应延长。

执业须知及注意事项

  1. 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通报: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药剂专业人员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附注14】。

附注:

14. 通报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网上:登入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作出通报;
• 电邮:utlap@ssm.gov.mo
• 通报表:用正楷填写,传真至28712035
(通报表可在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索取,或可透过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下载。)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4-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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