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产品、物品监管

中成药的批准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对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项至(六)项不适用中成药注册制度的中成药,在制造、进口或使用前须获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院;
  2. 临床试验中心;
  3. 进行药物研发的实验室;
  4. 中成药注册申请人;
  5. 中医生;
  6. 中医师;
  7. 中药师
  8. 其他。

服务结果

药物监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请并符合审批要求的申请人发出批准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厅-中药处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电话:(853) 2883 1908

传真:(853) 2852 4016

电邮:info@isaf.gov.mo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17:37

产品、物品监管 创业及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