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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赌博案一人拒绝作证被判刑


早前,检察院针对一宗涉嫌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赌博及清洗黑钱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其中一名何姓证人拒绝回答问题,经警方和检察官反覆解释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该证人仍坚持拒绝回答问题,随即,检察院以现行犯形式拘留该名何姓女子,并以简易诉讼程序将案件移送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进行审理。

经庭审后,法官指出,嫌犯不仅否认犯罪事实,而且毫无悔意表现,其案中违法行为属妨碍司法公正,故判定嫌犯触犯一项《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作虚假之证言、鉴定、传译或翻译罪”,判处九个月徒刑,缓刑两年,其中缓刑条件为,在判决确定后的三个月内向特区作出澳门元五千元的捐献。

案件仍依法等候判决的确定。

《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作证,可被科处六个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于六十日罚金。

该案卷宗显示,有人涉嫌教唆嫌犯作出上述违法行为,为此,检察官依法向初级法院声请发出案卷证明书以开立侦查卷宗,依法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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