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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700家外卖店已领登记证明

[图文包]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_处罚制度篇

《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已于去年11月15日生效,至今市政署共接获逾1,900间场所提出登记申请,经逐间实地核查,已有1,786间外卖店获发登记证明。市政署提醒,外卖食品店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制度进行生产经营,尤其已获发登记证明的外卖店必须向公众展示登记资料,若违返相关规定,可被科处五千至三万五千澳门元罚款。

新开业前必须完成登记

随着法规生效至今,市政署共接获逾1,900宗登记申请,其中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市政署网页或“食品安全资讯网”进行网上办理的占615宗。经市政署对场所资料逐间实地核查,已有1,786间外卖店获发登记证明。市政署提醒,外卖食品业界务必依法进行登记,尤其正计划开业的外卖店,必须在开业前提出登记申请并在获发登记证明之后,才可向公众开放;至于法规生效前已在财政局申报开业的外卖店经营者,倘仍未为场所进行登记,务必于法规生效后的六个月过渡期内,即今年5月15日前,向市政署提出登记申请并获发登记证明;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记,可被科处二万澳门元罚款。

须向公众展示登记资料

按规定,已完成并获发登记证明的外卖店必须于“实体店”当眼处张贴登记证明;透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程式作经营或推广途径,亦须于上述媒介上显示场所登记编号。此外,网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责任,确保进驻平台的外卖店已经完成登记,且将场所登记编号等资料显示于平台上,以供消费者识别,否则可被科处五千澳门元罚款。

确保场所符合营运条件要求

除须向公众展示登记资料,登记场所还须符合有关的营运条件要求,包括须具备通风、照明、垃圾收集等设备;亦须确保场所之设施设备符合食安生产要求。若场所兼营食品以外的业务,则须具有与其他业务分开的独立作业区域。市政署将持续对登记场所进行巡查,若违返登记制度及相关规定,可被科处五千至三万五千澳门元罚款。

如对外卖登记制度有任何疑问,可登入市政署食安资讯网www.foodsafety.gov.mo或手机应用程式内的“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专页瞭解详情,或可致电食安专线2833 8181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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