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内地男子涉嫌于网上公开直播他人个人资料,致使被害人连日遭受电话滋扰,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侦办。
案情显示,一名本澳女子日前收到多个陌生来电滋扰,怀疑其个人资料遭泄露而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截获一名内地男子,并从该名男子的电话直播软件检获涉案资料,怀疑该名男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在直播平台上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并呼吁观众致电以骚扰被害人。
经初步侦查,检察院以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86条规定及处罚的“侵入私人生活罪”进行立案,有关犯罪可判处二年徒刑或最高可科二百四十日罚金;如透过社会传播媒介作出该等行为,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根据《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意图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隐私,并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该条规定的行为,例如,录取他人的谈话内容、以相机摄取他人的肖像、偷窥身处私人地方之人士、泄露他人的私人生活或严重疾病之事实等,均可构成“侵入私人生活罪”。
检察院的统计资料显示,2021年检察院以 “侵入私人生活罪”立案的案件共54宗,提出控诉32宗,合共32人被控诉。
随着资讯科技的急速发展,网络直播不断增加,为此,市民在进行网络直播时,须谨守法律规定,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切勿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泄露其个人资料,否则,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倘怀疑隐私权受到侵害,市民可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寻求协助,并尽快向警方或检察院举报,以适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