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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商贩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及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2.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内之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倘有之最新有效「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3. 本澳市政署签发的有效小贩准照的影印本。
  4. 表格下载:
    1. 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
    2. 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地址: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

出入境管制厅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

办公时间 24小时

地址:澳门火船头街

出入境管制厅内港及游艇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办公时间 上午7时至晚上10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申请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2条至24条之规定,所给予的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仅限于为此效力而指定的出入境事务站入境及出境。
  3. 上述所指的逗留特别许可的有效期为每日最长16小时。
  4.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5.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之规定,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32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罚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2: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