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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倘仲裁员的权力消灭,申辨者或仲裁机构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仲裁员「逗留特别许可」之相关取消手绩。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声明书 / 申请书 (格式 DARP/DARP M-3);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2.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护照/旅游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 (格式 DARP/DARP M-3)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实时办理)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完成取消手续后,会立即取消其原的「逗留特别许可」,并按第16/2021号法律第37条的规定,给予用于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
  3.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4:4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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