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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

一般通知(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所需文件

  1. 填写《个人资料处理通知书(申请登记)》表格
  2. 营业税M1/M8副本(倘以营业税编号作出申报)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网上申请

线上服务系统:www.dspdp.gov.mo/eservices

邮寄办理

地址:澳门邮政信箱 880号,或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个人资料保护局

附注:在此情况下,以邮戳日期为作出通知的日期。


费用

个人资料保护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接受及处理该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备注/申请须知

  1. 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应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作出。
  2. 须提供《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讯。
  3. 填写书面表格时,可参考个人资料保护局网站内提供的各类表格填写样本。填写时须注意,应以中文或葡文填写,每一独立表格只可以就一个或多个相互关联目的而进行的个人资料处理作出通知,如存在多个不相互关联之处理目的,需分别填写独立表格。
  4. 核实表格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需加盖印章及由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如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需由申请人/实体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并按通知表内之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5. 如有需要,申请人须按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6. 请特别注意:不履行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义务,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

资料提供:个人资料保护局(DSPD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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