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专为新闻、艺术或文学表达目的而作出的个人资料处理,相关的查阅权通过个人资料保护局行使,以确保言论和资讯自由、出版自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独立和保密规定的实施。
服务对象
涉及“专为新闻、艺术或文学表达目的”而进行的个人资料处理的资料当事人。
服务结果
个人资料保护局会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个人资料保护局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
邮政信箱:澳门邮政信箱 880号
电话:(853)2871 6006
传真:(853)2871 6116
公共行政事务
行政及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