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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物流业发展委员会


特区公报今(13)日刊登第14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物流业发展委员会,旨在协助特区政府制订、推广及推行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物流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为:(一)就订定及执行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策略、措施和基础设施规划,以及相关的法规草案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二)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并提升其竞争力,尤其在发展第三方物流、完善技术标准、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物流讯息应用技术开发、加快物流人才培养等领域制定意见书、建议书及提议;(三)发挥行业社团的谘询和协调作用,尤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小型物流企业和社团保持沟通,评估业界需求并提出解决方法;(四)搜集、整理及分析物流业资料,尤其涉及其他国家和邻近地区的物流业发展状况的资料;(五)跟进及分析物流业的发展情况;(六)研究并促进物流业的区域合作机制;(七)制定及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
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委员会的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交通事务局局长,并担任秘书长、经济局的代表、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的代表、海关的代表、交通事务局的代表、土地工务运输局的代表、港务局的代表、邮政局的代表、民航局的代表、民政总署的代表,以及在物流业及相关领域被公认具卓越成就、声望和能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人数不超过二十二名。副主席由在物流业及相关领域的社会知名人士互选产生。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平常会议,并可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内可设立工作小组,就物流业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跟进及制作建议书、报告书和意见书。
交通事务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上的辅助,并承担委员会运作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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