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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

处理准公罪交通事故 (过失伤人)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资料:

  1. 涉事车辆驾驶者
    1. 身份证明文件
    2. 驾驶执照及/或其他驾驶资格辅助文件
    3. 车辆保险
    4. 的士证(倘适用)
    5. 其他有助调查事故之资料(如 :相片、录像片等)(倘有)
  2. 其他涉事者 / 目击者(倘有)
    2.1. 身份证明文件
    2.2. 其他有助调查事故之资料 ( 如:相片、录像片等 ) (倘有)
  3. 其他有利文件 / 资料
    3.1. 车辆登记折 / 汽车所有权凭证(即车契)(倘适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及海岛交通警司处
办公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电话辧理
紧急求助热线(999)或交通厅热线(853)2837 4214


费用

全免


备注/申请须知

  1. 事故发生后,涉事事车辆驾驶者不要离开现场,如非必要,切勿移动任何现场涉事车辆,以便到场警员取证;
  2. 应立即报警求助,警员到场后,会协助伤者送院治理;
  3. 伤者出院后前往交通厅处理事故;
  4. 属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之情况,仅在被害人(或具告诉权之人)提出告诉方进行刑事程序;
  5. 被害人(或具告诉权之人)可即时提出追究,或由知悉事实发生之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追究,逾期将失去追究权利;
  6. 倘肇事各方达成和解,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或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2-07 11:1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