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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就圣若瑟大学解雇教授一案作出终审裁决


圣若瑟大学前教授Éric Sautedé针对圣若瑟大学向初级法院劳动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大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该大学向其支付1,385,015.00澳门元的赔偿,以及让其重回工作岗位。

经审理案件,初级法院劳动法庭裁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原告针对被告圣若瑟大学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裁定败诉。

原告仍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澳门现行的《劳动关系法》规定了两种雇主解除其与雇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方式,其中一种是有合理理由的解除(《劳动关系法》第69条),另一种是无须指明合理理由的解除(《劳动关系法》第70条),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雇主不需要作出任何的补偿性赔偿,但须承担一旦无法证明相关理由则要支付双倍赔偿的风险,而后者雇主只需要作出法定的补偿性赔偿即可,不需要说明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

本案中,圣若瑟大学选择了后者,它向原告作出了解除合同的预先通知,亦按照法律要求向其支付了48,440.00澳门元的补偿性赔偿,整个程序完全符合其对于法律赋予其的解除合同的形成权的行使,因此下两级法院的裁决完全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原告的上诉败诉,确认了被上诉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00/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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