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变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的人士,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起再接受7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调整为7天自我健康监测的措施。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作出公告,修改第145/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凌晨零时起:
1.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的人士,须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当日起再接受7天自我健康监测,有关措施适用于由上述地方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正在接受医学观察及自我健康管理的人士。
2. 自我健康监测期间,健康码为绿码,但未经目的地当局的同意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往中国内地,且须在自我健康监测的第2、4、6天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遵守其他防疫措施。若在指定日期不接受检测,健康码会被锁定为黄码直至取得一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注意事项 :
1. 开始自我健康监测(即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当天为第一天须进行核酸检测,例如:6月1日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则于6月2 日、4日及6日接受核酸检测。
2. 相关人士可自行预约核酸检测的地点 :
a) 常规核酸检测站(https://eservice.ssm.gov.mo/rnatestbook),或
b) 在免费核酸检测连结预约核酸检测(https://app.ssm.gov.mo/mandatoryrnatestbook)核酸检测结果不会上载至澳门健康码。
3. 「完成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士后7天自我健康监测的注意事项」指引可于以下连结或抗疫专页上下载 :
https://www.ssm.gov.mo/docs2/file/pv/x1c91XHlyhJNHqw1wbgTMg/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