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社区蔓延,减少人员流动,特区政府颁布第11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命令所有从事工商活动公司、实体及场所暂停营运,但属维持社会必要运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场所除外;同时,根据上述批示,所有人员必须留在住所,但因执行必要的工作、购买生活物资,又或其他紧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此外,人员外出时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口罩。
至7月13日,检察院收到警方送来十六宗涉嫌违反上述防疫措施的案件,涉案十六人分别涉嫌外出时没有佩戴口罩、佩戴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或非必要性在公共地方作出闲坐、散步或跑步等行为,经初步调查后,相关人士涉嫌触犯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倘罪名成立,行为人可被判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处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现时,检察院已将其中三名嫌犯移送初级法院以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即日审理,其中两案,两名嫌犯因“违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一嫌犯被判处五个月徒刑缓刑两年,缓刑条件为一个月之内向特区支付一万元;另一嫌犯被判处四个月徒刑,缓刑一年。
针对所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依法立案并在证据充分时,对相关人士提出刑事控诉。
疫情当前,为维护特区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的抗疫成果,尽快恢复社会安宁和正常的生活秩序,检察院提请市民大众,所有人士必须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和配合特区政府的各项防疫措施,避免触犯法律并因此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