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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房屋新申请将不设地区的选择


特区政府公报今(18)日刊登第141/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社会房屋申请规章》第四条及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是规定社会房屋新申请将不设地区的选择,这不影响现有轮候家团的申请及排序,并设有过渡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社会房屋家团总收入之计算范围。 为使各地区的房屋需求与供应相配合,以令有迫切住屋需求的轮 候家团可尽快上楼,特区政府透过修改《社会房屋申请规章》,规定社会房屋的新申请将不设地区的选择,同时在甄选时,根据现有房屋数目按其类型甄选。本批示生效前社会房屋轮候总名单内已获接纳的申请及相关排序,不会因是次修改而受到影响,而上述名单上的获接纳轮候家团的地区分组仍继续有效,但设有过渡规定,房屋局可按家团排序将适合其类型且位於其他地区的可动用房屋分配予有关家团,倘获甄选的候选人获通知可获分配房屋但无意占用有关的房屋,则可选择放弃申请,即从总轮候名单上除名;或放弃其地位,即将该候选人转列於总轮候名单末尾,但仅限一次。 此外,特区政府进一步明确社会房屋家团总收入之计算范围,包括须计算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以及从工商活动、不动产、着作权及财务运用所得的收益。各项政府补贴、津贴或援助,倘相关法例明确规定该等款项不构成收入,则在计算收入时不将其视为收入;倘相关法例未明确该等款项不构成收入,当其发放予候选人同时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估算及可获取的特点,才将其视为收入。针对未明确列明的其他收入,同样地仅当该等款项的获得具有稳定性、可估算及可获取的特点,在计算总收入时才将其视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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