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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同意政制发展两修正草案 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讯:行政长官崔世安签署同意经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於6月6日正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在充分参考政制发展公开谘询期内社会主流意见的基础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国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草拟了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於2012年5月2日,以议案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2012年6月5日,立法会全体会议对两个修正案(草案)分别进行细则性讨论和表决,并且均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行政长官认为,上述两个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因此,行政长官於2012年6月5日依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对两个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并於2012年6月6日派专人赴京,将上述同意书及相关文件送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转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区政府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两个产生办法的首次修改,迈出了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於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於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於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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