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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规定,发出土木工程准照程序须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详细规定各项程序。包括申请准照所需的资料、递交工程计划的阶段、审批计划的程序和准则、发出工程准照、以及监察和竣工检验的程序。

二、增加三项专业计划的规定,包括防火安全计划、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和电信系统计划。另外,明确在最后一份专业计划获核准后,视为对审批发给工程准照的申请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等同于核准所提交的全部计划。

三、简化流程。新设“预先通知”制度,容许简单的更改、保养、维修工程透过简便通知和文件审查即可展开,无须取得工程准照。针对其他更改、保养、维修工程,可在计划被核准前发给施工期不超过120日的预先准照,容许在核准工程计划前动工。此外,须取得工程准照的工程,只需提前五天通知土地工务局,无须再提交动工申请。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监察和跟进工作。规定施工期间须每两个月呈交工程报表,内容包括工程纪录簿的副本、周边建筑物的监测状况、已实施工程的测试结果及测量资料等。对较具规模的工程引入工程监察机制,未经监察技术员许可不得将钢筋、供排水网或管道等设施覆盖。

五、规范竣工检验工作。详细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应作出的检验程序及申请检验所须文件资料。由行政当局开展兴建但并非全部供其自用或赋予第三方使用的楼宇,亦必须进行检验。同时,修改检验委员会的组成,明确规定消防局负责对防火安全条件的检验,规定负责施工的实体必须清理地盘和修复对公共基建设施造成的任何损毁或破坏。新增对更改、保养、维修等规模较小的工程采用简单检验程序。

行政法规将与第14/2021号法律同于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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