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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接受申请

品牌推广资助计划-01

文化发展基金于8月16日至10月14日接受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申请。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目的是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包括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等舞台表演,到外地尤其“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地区进行公开演出,以提高本澳展演项目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申请人必须是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企业主,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区居民持有,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曾获批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企业,须提交该期获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后,才可申请本期资助。本期计划支持具有知识产权的完整作品往外地演出,澳门居民须占创作演出团队主创人员数目超过一半。申请项目须在澳门以外城市举行最少3场的公开商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务收入分成。每场演出不少于60分钟,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数目最少100个。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演出计划、宣传计划及倘有的企业与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创意水平、项目实现的可能性、推广策略的合理性、预算的合理性、团队能力及过往相关经验作为评审准则。曾获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

本期计划以补贴为资助方式,名额10个,资助期上限为18个月,资助额度为项目预算支出的80%,上限为80万澳门元。资助款项的使用范围包括:专业服务人员费用(创作、表演者和技术人员);展演场地租金;布景、道具及服装的制作费用;灯光、音响等设备租赁费;推广及宣传费用;演、职员交通费用(经济客位);衍生周边产品费用;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

受益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由受益人承担开支),倘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支出、或演出场次少于预计场次、或门票销售率低于50%,基金将按机制扣减资助金额。受益人须为项目开设专用帐户,用作管理资助款项。

有意申请者可透过基金网页(www.fdc.gov.mo)下载申请表格,如有疑问,欢迎致电2850 1000或电邮 dgaf@fdc.gov.mo 查询。

为详细介绍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的申请事宜,文化发展基金将于8月19日下午3时举行线上讲解会及解答申请人问题,有兴趣人士请于8月18日下午1时前,致电2850 1000或电邮dgaf@fdc.gov.mo向基金报名,基金将于稍后提供登录链结,供参与人士于当天进入讲解会线上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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