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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将对案件编号37/2011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终审法院将对案件编号37/2011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开庭日将公开换发旁听证 本院将於2012年5月31日当日对案件编号37/2011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法庭旁听座位有限,为维护法庭秩序,届时将对外换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入庭旁听。 具体事项如下:
一. 申领旁听证之方法:
当日开庭时间为下午四时,并於开庭前四十五分钟开始换发旁听证;欲申领旁听证者,应服装仪容整齐,持澳门居民身份证,於上指换发旁听证时间前亲身到达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轮候,并按先到先得之原则经查核身份证后换发旁听证,额满即止并将於开庭前十五分钟终止核发程序。 领有旁听证者在法庭范围内,应全程佩戴旁听证。
在进行安全检查前,宜将流动电话关掉或设置为静音模式,存放於本院为其所提供之寄存处,所有旁听人士(包括市民及记者)进入法院大楼必须通过安检门,并禁止携带任何武器、打火机、可易燃物品、液体物品、摄录器材、播放器、流动电话、笔记型电脑、平板电脑、USB装置及其他通讯设备等等,并须於开庭前十分钟按序入座。 (在此期间所寄存之流动电话如遇有任可损坏,本院概不负责。) 二. 附法庭旁听规则。
在法庭内听审人士之义务:
1. 严禁携带武器
2. 严禁吸烟及进食
3. 严禁喧哗
4. 严禁摄影、录音及录影
5. 须服从听证纪律
6. 衣着整齐
7. 法官莅庭及退庭时,在法庭之人均应起立
8. 行为举止庄重、庭审进行期间应保持肃静、不戴帽及须坐下
9. 严禁在本大楼内进行访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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