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货币设立及发行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鉴于现行规范发行货币制度的第7/95/M号法令实施至今超过二十七年,为完善澳门特区货币设立及发行的法律制度,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环境及法律制度互相衔接,特区政府制定《货币设立及发行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澳门法定货币不仅包括传统类型的纸币和硬币,还包括数字形式货币,并赋予同等地位,相关制度将通过特别法例规范。
二、为适当区分用于纪念重要事件的纸币以及用作一般流通用途的常用纸币,法案引入“纪念纸币”类型,允许纪念纸币和硬币、连体纸币套装和具特别包装的常用纸币和硬币的销售,删除“特别用于钱币学方面的硬币”的货币类型。
三、货币的设立、面额、种类及特征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许可,以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货币的发行数量及后续数量的增加。
四、为配合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公众消费模式的改变,订定免除强制接受现金的例外情况,把经济参与人须接收硬币数量的上限由一百个调低至五十个。同时,新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拒绝接受法定货币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者将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修改流通货币的收回程序,发行实体须维持接收和更换拟收回流通货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