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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特区在回归后是否适用《税务执行法典》问题作出统一司法见解


财政局局长针对中级法院2021年1月28日第938/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下称被上诉裁判)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上诉,提出该裁判中采纳的解决方案与中级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第576/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中就同一法律问题所作的裁决相对立。财政局局长指中级法院合议庭在第576/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中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76条第1款的明示转用而在澳门特区成立前整体适用的1950年的《税务执行法典》中的规定,根据《回归法》第4条第1款(八)项的规定而在澳门特区继续适用。然而,被上诉裁判则认为《税务执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不再于澳门特区生效,因此,即使认为澳门特区的法律规定转用了这部法典,也应该把这种转用视为并非针对该法典的整体,而仅仅是针对其中的某些特定条文,且无论如何都不包括实体性规定。

终审法院扩大之合议庭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61条及第166条规定,认定上述两宗案件的合议庭裁判确实存在互相对立的情况,接着对上诉的根本问题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本案需要解决在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税务执行法典》是否生效和能否适用的问题。经考虑《基本法》第8条、第11条、第18条和第1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和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3条及第4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回归法》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原生效于澳门的法规延续生效的一般原则,前提是这些法规不抵触《基本法》,而第4条第4款则规定了这项一般原则的一个例外,原因是它废止了所有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由于《税务执行法典》是经葡萄牙政府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号命令所核准,因此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已停止生效。然而,合议庭指出须仔细区分“生效”和“可适用性”,某项法律规定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正在“生效”,但却不可“适用”,也有可能可以“适用”,但却已不再“生效”。鉴于《回归法》第4条第1款(八)项的规定,《税务执行法典》是属于可以“适用”,但却已不再“生效”的情况,即虽然已被废止而不再生效,但法典中的规定却仍然完全可适用于法典中所规范的情形,在那些在澳门特区仍旧生效的法律中存有引用《税务执行法典》的情况中,该法典是适用的,正如澳门特区的税务当局一直以来所作的以及澳门特区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所作的那样,因为“转用性规定”通过指令适用其他条文(指那些包含在同一或其他法律文件内的“被转用的规定”)而将它们吸收进来,从而使得后者的内容被视为前者的组成部分,就仿佛相关事宜由“转用性规定”本身所规范一般。合议庭特别指出,《行政诉讼法典》第176条第1款和《行政程序法典》第142条第1款中使用的“税务执行程序之步骤”的表述并不表示这是一种仅限于对规范其步骤的“程序性规定”所作的转用,而是与之正相反,应将其理解为是对《税务执行法典》中所包含的一整套规范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转用。合议庭接着分析《回归法》第4条第1款(八)项所设定的“限制”,认为这些限制所涉及的是那些转用葡萄牙法律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的前提下作为过渡性规定的可适用性问题。本案仅涉及到《税务执行法典》以“转用”的方式在澳门特区税务执行程序中的过渡性适用,结合“主权”的概念以及其对外和对内的含义,同时结合《基本法》序言和第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及第102条所规定的内容,合议庭认为,适用《税务执行法典》没有与中国的主权或《基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反倒是在《税务执行法典》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空白才是与澳门特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相抵触的。最后,对于被上诉裁判认为能够使两被上诉人作为最初被执行之公司的管理机关成员“承担补充性责任”的《税务执行法典》第297条不能适用的问题,合议庭指出,该条文中所规定的其实不过是“税务转换”的制度,它是一项税务执行的专有机制,即通过传召执行凭证上所载之原始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欠缴税款之原始债务人的法定补充责任人)成为纳税义务人来实现税务执行程序主体的变更。由于没有理由妨碍上诉人所声请的针对两被上诉人的“转换”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其正常步骤,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废止被上诉裁判,从而裁定两被上诉人对执行提起之反对理由不成立;以及统一如下的司法见解:

根据《回归法》-第1/1999号法律-第4条第4款的规定,经由19501212日第38088号命令核准的《税务执行法典》自199912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归法》第4条第1()项之规定的情况下,该《税务执行法典》中的条文可作为过渡安排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适用

参阅终审法院第50/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67条第4款的规定,相关统一司法见解的裁判将刊登在2022年10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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