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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会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会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特区政府因应社会及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劳动范畴的法律法规,二零二一年对“工会法”进行公开咨询,经综合考虑咨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本澳劳工团体社团的情况,以及参考邻近地区和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制定了《工会法》法案,以规范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工会的宗旨必须是以维护和促进雇员的劳动权益为目的。

二、规范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组成和登记,并规定工会机关的职权及担任工会机关据位人的要件。

三、订定工会的权利及义务。工会可代表会员处理和协商劳资纠纷、就劳动条件及职业安全健康等代表会员向雇主发表意见。同时,工会的活动不得对公共秩序及卫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响公共及紧急服务的持续运作。

四、保障雇员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法案订明雇员可自由组织、加入或退出工会,以及参加工会活动,不会因参加的活动又或担任工会职务而被剥夺任何权利。

五、设置过渡规定。现有社团在符合相关规定下,可登记成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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