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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创业援助计划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方式

  1. 申请者须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内进行用户注册,登入用户后,选择行政服务/电子服务/网上申请/产业发展项下的《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并输入申请表资料;
  2. 完成输入申请表资料后,申请者须于网上提交申请备案;
  3. 列印并签妥申请表后,连同其他申请所需文件,亲临或委讬他人将申请文件递交至申请地点,或透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

附注#:

  • 如申请人因曾使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其他电子服务而进行用户注册,则可直接登入用户,并进行网上申请备案。
  • 所有以邮寄方式的申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将不负责任何邮递失误。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有效签署的《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申请表(须透过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提交申请备案及列印);
  2. 自然人企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副本 / 法人商业企业主的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副本;
  3. 经营有关业务依法须具备的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副本,但尚未开始经营有关业务者除外;如正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请附同申请收据副本;
  4. 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可参考下列大纲内容撰写);
    • 经营业务资料(包括:业务范围、经营产品/服务优势、顾客对象、竞争情况、宣传方法等);
    • 营运状况(包括:人力资源状况、收入来源、销售情况或预测、营运成本及其他集资渠道等);
    • 援助款项用途
  5. 显示援助款项用途的相关资料。(例:如援助用途为购置商业企业营运设备 / 装修商业企业营运场所 / 宣传及推广活动,请附同相关项目报价单;如援助用途为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请附同有关合同资料以供参考。)
  6. 完成修读培训课程的证明文件副本或工商管理或同类范畴的学歷证明文件副本(尚未完成修读培训者除外)。

为协助分析及评审需要,须补充提交下列资料:

  1. 过往1年之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影印本(即每年向财政局填报营业额及损益之申报表)(如适用);
  2. 如申请援助款项用途是为商业企业营运场所进行装修工程,需提交装修前相片及装修场所的租约/查屋纸副本;
  3. 近6个月之主要往來银行交易纪錄(企业名义)(如适用);
  4. 如经营行业属工程公司,可提交倘有的近期工程合约及工程相片;
  5. 倘有之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副本;
    (倘申请获得批给,保证人须亲临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并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
    任,如欠款项须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还须承担利息、库房收益及
    其他法定的费用。)
  6. 如申请者有其他参考之资料,可一併提交。

附注:

  • 评审委员会可按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其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报告或资料。
  • 为配合电子政务,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本。
  • 在申请程序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获批援助款项者,须依法承担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工商业支援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3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4.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委讬工商团体设于社区的服务点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合资格之青创企业于递交申请后,通过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由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批给援助款项。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自申请所须文件齐备时起计3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申请结果。成功申请者与工商业发展基金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收取援助款项。


备注/申请须知

  1. 援助款项用途:
    透过《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获批给的援助款项,必须用于受惠商业企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业务,且须作下列用途:

    1. 购置商业企业营运所需的设备;
    2. 为商业企业营运场所进行装修工程;
    3. 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
    4. 取得技术专用权;
    5. 取得知識产权;
    6. 宣传及推广活动;
    7. 商业企业的营运资金。
  2. 援助款项限额及偿还期:
    1. 每一受惠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可获批给一笔上限为澳门币三十万元的免息援助款项。
    2. 受惠商业企业主须自作出批给批示之日起八年内偿还获批的援助款项。
    3. 援助款项以分期支付形式偿还,每半年为一期,首期自作出批给批示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到期偿还。
    4. 受惠商业企业主可于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到期的援助款项。
  3. 提供担保“澳门的创业青年”须承担全数援助款项。如援助款项金额超过澳门币十万元,受惠商业企业主尚须设置一名适当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保证人,承担全数援助款项。
  4. 受惠商业企业主的义务:
    1. 于取得援助款项后每180日,提交使用援助款项的证明文件,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2. 申请时因未开始经营有关业务而未提交相关准照/牌照的受惠企业主,须于获悉批给批示后180日内提交相关文件;
    3. 于偿还全数援助款项前,如“澳门的创业青年”因移转出资而不再持有受惠法人商业企业主超过50%的出资,须自作出相关商业登记后180日内提交能证明有关移转的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4. 如所营事业于偿还全数援助款项前变更,须以书面方式作出通知。
  5. 取消援助款项的批给:
    受惠商业企业主如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款项,援助款项会被立刻取消批给。另外,法规亦列出可被取消批给援助款项的情况,主要包括:

    1. 不履行受惠商业企业主的任一义务;
    2. 受惠商业企业终止业务;
    3. 受惠商业企业主不再经营或拥有相关商业企业;
    4. 原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出资的股东不再持有受惠法人商业企业主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出资;
    5. 将援助款项用于非批给批示所定用途;
    6. 使用援助款项的商业企业并非受惠商业企业;
    7. 超过九个月不偿还已到期的援助款项,或超过三个月不偿还最后一期的援助款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申请者可透过本局网上平台查询《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申请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17 12:24

创业及营商 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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