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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1/2019号行政法规〈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1/2019号行政法规〈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规草案。

现行第21/2019号行政法规《轻型出租汽车的要件、检验及使用期限》第三条就的士驱动系统,包括对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规定,令的士业界可选用的士车款相对较少,亦阻碍推广电动车的士。

鉴于现时依法获准进口澳门且符合第21/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载客量、车厢及行李厢要件的车辆,其驱动系统所配备的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均可应对澳门道路环境,适合用作的士用途。

经评估实际情况并参考邻近地区的规定,特区政府修订第21/2019号行政法规,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对的士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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