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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城市规划法》法律草案


城市规划作为统筹城市空间资源配置、落实城市发展定位、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倡导与维护公共利益及平衡公共和私人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必须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为构建一套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城市规划体系,特区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推出了《对构建现代化与科学化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探索》谘询文本,并委托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澳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研究》,以及於二零一零年委托本地专业团体开展了《澳门特区土地用途分類研究》。今年上半年,特区政府也展开了《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谘询,听取社会各界对法案构思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法律草案。
《城市规划法》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而总体规划约束并优於详细规划。城市规划须遵循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平衡利益原则、合法性及公正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切实有效利用土地原则、保护环境原则、透明和促进公众参与原则,以及公开原则。
二、 就编制、核准、检讨和修改城市规划等设立程序制度。
土地工务运输局在与公共行政当局其他部门协调下,负责编制、检讨、修改城市规划,并评估其实施情况。编制城市规划草案时,须确认和考虑既有及正在编制的规划及草案,以确保城市规划的必要相容性。最后,城市规划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核准。
法案规定设立公众參与机制,在编制城市规划草案的程序中,并於其获核准前,土地工务运输局须开展草案的推广、展示和公开谘询,以便向公众解释其内容,听取公众的意见及建议。同时,若属编制详细规划的情况,在编制的程序中,并於其获核准前,土地工务运输局须收集因实施详细规划而可能受损的不动产所有人及其他物权拥有人的意见及建议。如对城市规划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土地工务运输局将再进行上述谘询和意见收集。
此外,规定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属政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的谘询机构。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行政法规订定。
关於总体规划的检讨,除例外情况外,须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检讨:自规划生效之日起计五年后;若属经检讨后修改规划的情况,须自规划修改的生效之日起计五年后再进行检讨;而属经检讨后决定不修改规划的情况,须自该次规划检讨开始之日起计五年后再次进行检讨。而详细规划则可按上述的情况,自该等日期起计进行检讨。
另外,如因实施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而对土地用途或整体规划布局造成重大影响,须对总体规划检讨。而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须检讨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出现修改;因实施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而对土地用途或规划区的布局造成重大影响。
三、 关於街道准线图方面,在未有详细规划的地区进行建筑或扩建工程的街道准线图,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根据法案的规定发出和续期。
如预见建筑或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道路整治时,土地工务运输局应要求在相关范畴具职责的公共行政部门发表意见。
发出街道准线图前,应先就其内容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但属以下情况除外:如文化局已就该街道准线图的发出发表意见;如用於进行P级(低层)或M级(中层)楼宇的建筑或扩建工程;属街道准线图续期且内容无更改的情况。
根据法案规定发出的街道准线图,内容尤应包括有关地块或地段的街道准线及土地用途、城市设计指引及建造条件(尤其包括覆盖率、地积比率及楼宇高度)、显示地块或地段周边区域的一般基础建设、倘有的由地块或地段承批人承担的批给特别负担。
街道准线图有效期为一年,仅遇下列情况可进行修改或废止,尤其是指:因街道准线图抵触新生效的城市规划;或因须实施"澳门历史城区"的管理计划,或基於缓冲区内或其周边区域的建筑条件的修改而须修改或废止街道准线图;基於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生效;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
四、 订定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条件,按土地的分類及用途在城市规划内予以订定。在城市规划中,土地分类主要划分为都市性地区(当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区及可都市化地区)及不可都市化地区。土地用途的详细规定,由行政法规订定。
五、 在已决定编制或修改城市规划的地区,可制定预防措施,以避免因该地区实际存在的状况被变更,而可能妨碍有关城市规划的编制或修改。在制定预防措施时,应指出其在技术、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环境等方面预计所带来的利弊。 违反预防措施所定的禁止或限制,或须遵守具约束力意见书的指示的情况,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可科罚款。
六、 为有效实施城市规划,基於建设路网、广场、公园、花园或其他公共地方的公共利益原因而影响到私人不动产时,政府可徵收此类不动产及其所涉及的私人权利。因徵收而作出的赔偿应相当於该财产在徵收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及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七、 法案设立无效制度,规定详细规划公布时,如有关规定违反总体规划的规定,则详细规划当中违反总体规划的规定无效;而违反法案规定而编制或修改的城市规划,亦属无效。
法案规定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又或不遵守预防措施所定的禁止、限制或具约束力的意见书的指示,而对准照申请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均属无效。
八、 违反法案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按情况科澳门币二万五千元至二百万元罚款。
九、 拥有权利及利益的人,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预防措施而受损时,享有行政相对人的一般保障,尤其提起司法申诉的权利,以及向检察院及廉政公署提出投诉的权利。 在私人的特别保障方面,法案订定下列种类的赔偿:
(1) 因首次实施或修改城市规划,而使在该规划生效前或规划修改生效前发出的有效整体建筑工程准照失效,或使规划生效前或规划修改生效前已获核准并已获发给整体建筑工程准照的工程计划内的城市规划条件变更,土地所有人或承批人有权因所受损害而获的赔偿;
(2) 因修改或废止街道准线图而受损的土地所有人的赔偿;
(3) 因制定预防措施而受损的土地所有人或承批人的赔偿。
属临时批给的情况,如城市规划的实施抵触《土地法》规定的已批给的土地的批给用途或利用时,应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修订有关批给合同。
十、考虑到现时的情况,为确保能更好地过渡和配合,法案引入了两项过渡性规定,以保障下列情况:
(1) 在法案生效之日,现行的城市规划继续有效,直至被废止为止;
(2) 在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生效前,土地工务运输局继续沿用现存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研究的指引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