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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葬于“永久墓地”

申请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
2. 合葬于墓地、骨殖箱或骨灰箱申请表(010/DHA/DHAL);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选择性递交之文件(当符合条件时,必须递交):

1. 墓地使用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2. 由殡葬公司提供落葬服务及如欲申请工程准照,须填写殡葬工程声明书 (012/DHA/DHAL) ,指出落葬日期及工程的开始和完成日期,并须递交殡葬公司负责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3. 如来自公共坟场的骨殖或骨灰,须递交相应证明文件;
4. 如来自非公共坟场的骨殖或骨灰,须递交先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及来源证明文件,并办理遗骸迁入坟场准照;
5. 如永久墓地权利人已身故或身份未能确定时,利害关系人须在澳门较多人阅读的两份报章(中、葡文报章各一份),依市政署所订定的通告内容及格式刊登“申请合葬永久墓地通告”(属合葬墓地权利人除外),并提交含有有关通告的报章页面正本,该页面须标有报章名称和日期;
6.如申请遗体合葬,须由墓地权利人作出申请,并须递交由民事登记局发出的死亡记录的证明或死亡简报;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死亡的遗体,死亡时间与入境时间相距少于60小时,须递交由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总务警司处/监察暨记录科)发出的遗体搬迁实况笔录,死亡时间与入境时间相距多于60小时,则须递交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总务警司处/监察暨记录科)殡葬通行证。

必须出示文件: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仔哥英布拉街225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美副将大马路,澳门望厦圣母坟场

办公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巿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

周一至周四     上午 : 9时 至 1时;下午 : 2时30分 至 5时45分

周五                  上午 : 9时 至 1时;下午 : 2时30分 至 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安葬准照:澳门元100元
2. 将遗骸、骨殖或骨灰合葬于传统称为“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澳门元500元
3. 如来自非公共坟场内的遗骸、骨殖或骨灰 – 将遗骸、骨殖或骨灰迁入坟场准照:澳门元100元

格费用:适用
花税:提供落葬服无须缴付印花税外,其余均为申请费用的10%
证金:须缴付保证金
费及价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5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一、永久墓地的权利人死亡后或属墓地权利人身份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以下人士的骨殖或骨灰可被申请合葬于有关墓地:

  1. 权利人本人;
  2. 首葬者的配偶或首葬者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3. 首葬者五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4. 上项所指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该等血亲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5.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前已葬于有关墓地者的配偶或与该已葬者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二、申请上款所指的合葬,利害关系人须在澳门较多人阅读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刊登通告,通告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政署订定,但属合葬墓地权利人的情况除外。有关通告自刊登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如市政署无收到第一款所指人士的书面异议,则有关申请可具备条件予以审批。

三、在“永久墓地”,同一期间只可安葬一具遗体。


相关规范及要求

如属永久墓地的权利人身故或身份未能确定,仅可申请合葬骨殖或骨灰。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N/A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0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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