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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特写】《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相关补充规范已生效实施

为相关业界及团体举办讲解会

2022年8月22日,澳门特区政府颁布了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管、监测及监察危险品和预防危险品在持有、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时可能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今年7月24日亦颁布了第27/2023号行政法规《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及六项行政长官批示等补充规范,上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于今年8月23日起生效实施,将有效落实危险品的监控及预防其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工作。

一、构建危险品的监管及预防体系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了“危险品的行政监管体系”及“预防严重意外事故损害体系”,让政府预先掌握危险品在本澳的进出、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实况,藉以排除危险品在各个环节中的安全隐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 危险品的行政监管体系

1、预先知悉

预先知悉是危险品的行政监管体系的重要机制,透过具职权公共当局依职权获悉或危险品用户预先通知。为此,《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明确订定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卫生局、药物监督管理局、海关、海事及水务局、民航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交通事务局及环境保护局等公共实体为具职权公共当局,依照其各自职权预先获悉危险品在本澳的库存、种类、流转、使用地点及用途等最新情况,为危险品资料库提供数据。

危险品用户亦须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但为了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第108/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了豁免预先通知义务的豁免量,如通渠水及消毒酒精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5公升、漂白水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50公升,即对于未超过豁免量的危险品则不需要预先通知公共当局。

2、建立危险品资料库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保留并进一步充实消防局根据第51/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已建立的危险品资料库,根据上述具职权公共当局及危险品用户提供的数据,扩大掌握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及使用等情况,尤其输入有关支援民防体系的资料,一旦发生事故可即时展开针对性的救援工作。

() 预防严重意外事故损害体系

1、技术及操作性的细则性规定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一般制度,其不影响现行各类危险品的专有法律法规继续适用及完善,并适时为危险品业界发出适当的技术及操作性的细则性规定,进一步充实危险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2、安全条件的具体指引及建议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订定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卫生局、药物监督管理局、海关、海事及水务局、民航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交通事务局,以及环境保护局作为具职权公共当局,以便其依职权发出关于持有、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险品时须遵守的适当安全条件的具体指引及建议。

3、危险品用户一及特别义务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规定所有危险品用户须在危险品各个环节中确保落实及持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发生严重意外事故,以及减轻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引致的后果。危险品专门用户和重大危险品专门用户更须履行相应的专有义务,如重大危险品专门用户于每年一月提交安全报告和指定一名至少具五年工作经验的合资格工程师作为安全负责人。为此,第11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了25家属于重大危险品专门用户的名单。

4、演习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订定危险品的年度演习计划、培训、宣传及教育工作由具职权公共当局提出和组织,并在听取危险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推行。危险品咨询委员会除纳入监管危险品的具职权公共当局的代表外,亦包含从事危险品活动的相关行业的业界团体及高等院校的代表,藉此吸纳更多来自不同界别的意见。

5受管制储存区及转运活动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赋予行政长官可透过批示强制某类危险品进入澳门或在本澳生产后,须立即储存于受管制储存区,直至该等危险品被使用或出口至外地为止。根据第109/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有6类共有95种的危险品须储存于受管制储存区内,且其对外贸易活动仅可由合资格的转运公司负责。

6监察及防范性干预工作

《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明确赋权治安警察局、卫生局、药物监督管理局、消防局、海事及水务局、民航局及海关等公共实体进行监察,并可采取移离、隔离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品、保全性扣押,以及销毁等防范性干预措施,以避免出现可能造成严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风险。如有需要,上述实体可要求任何公共部门及机构提供必要的合作或协助。

二、制具阻吓力的处罚制度

基于某类特定危险品对人和环境的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订定“持有、生产或使用禁用危险品罪”,以任何名义持有、生产、配制、制造、出售、进出口、取得、转让、运输、储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特定的十五种危险品者,处最高三年徒刑,如属法人,则科处罚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

此外,第三十七条亦规定任何人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察或者对有关紧急通知不予配合者,将构成普通违令罪,而不遵守或故意阻止具职权公共当局依法采取防范性措施者,则构成加重违令罪。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分为若干等级,违法者可被科处澳门元2千元至50万元罚款,如属法人,其上限可提高至澳门元100万元。

在纪律责任方面,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区的公务人员应将其在执行职务时获悉的存有不符合规范的危险品通知具职权公共当局,否则须为此而被提起纪律程序。

三、多元化传及育活动

自《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于2022年8月公布后,消防局已制作电台及电视广告、图文包及海报等,透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各界进行宣教推广工作,出席讲解会及在消防局网站开设专页(https://www.fsm.gov.mo/cbRjcsp/Default.aspx)。随着今年7月公布的《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及六项行政长官批示等补充规范,消防局已在原有基础上深化相关宣教工作,并将透过社团及社区消防安全主任等民间力量,协助转发及推广各项宣教重点,藉以加深社会各界对新的危险品法律制度的认识及瞭解。

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补充规范与社会各界关系紧密,涉及危险品业界的经营运作、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乃至社会公共安全,有需要特区政府、业界和居民共同努力,各自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共同缔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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