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 面积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数) 每平方米征收澳门元1,200元;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数,,每平方米征收澳门元400元;
2. 根据第319/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逾期办理准照续期,须缴交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附加费:
(一)于准照续期期限满后三十日内申请:有关准照续期费的百分之三十;
(二)于准照续期期限满后的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申请:有关准照续期费的百分之六十;
(三)于准照续期期限满后的第六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内申请:有关准照续期费的百分之一百。
印花税:续期费用的10%
保证金:无须缴付保证金
注:根据现行收费及价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第十三条之规定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1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可亲往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2.根据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准照的续期申请应于一月至二月期间递交,但法律另定者除外”;
3. 根据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无特别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内将年度准照续期,导致须终止获准进的活动,但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补正有关情况者除外。”及第四款的规定“于上款所指的补正期间申请将年度准照续期,须缴交附加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N/A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带备收据及出示领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