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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简介

服務內容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消费税之缴纳
    根据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2条之规定,含酒精饮料(第 II组)及烟叶(第 III组)自制成或进入本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课征对象。
  2. 消费税之豁免
    凡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13条(免税)及第 14条(外交使团及具外交人员身份之人员)之规定者经审批得获豁免缴纳消费税。
  3. 消费税之退回
    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40条(因再出口而退税)、第 41条(因售予获免税之受益实体而退税)及第 42条(因自愿缴纳而退税)之规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费税。

服务结果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对外贸易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 85972313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传真:(853) 28715954

电邮:dcecodce@dsedt.gov.mo

网址:www.dsedt.gov.mo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1-09-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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