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6/2023号法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及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管,确保公帑使用的效益,有需要设立一个恒常部门“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此,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隶属行政长官,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执行及评估有关公共资产监督管理范畴的政策及措施;跟进统筹、协调及评估公共部门及实体开展的资助工作;行使公共出资人的权利,加强对公共资本企业的管理及监督。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由一名局长领导,一名副局长辅助,并设一厅三处,包括:公共资产管理厅,公共资本企业监督处、资助统筹及监察处,以及行政财政及资讯处。
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