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储藏应纳消费税货品前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第79/92/M号法令第 5条之规定,凡具有适当编制及获审核会计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请经营应纳消费税货物仓库之业务。
服务结果
向合资格企业发出仓库登记证。
查询途径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