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拟设立免税商店的经营实体需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登记。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第18/94/M号法令第 4条之规定,“免税商店”之设立取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许可,并直接由经营实体直接经营,但须预先知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而由“第三人”经营,须与经营实体签订经营合同,而该合同应预先由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核准。当经营之实体不能或不愿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之准照。
服务结果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向申请开设免税商店的经营实体发出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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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